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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症併發症理賠 爭取有理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】 阿如(化名)在89年2月跟保險公司買了一張防癌健康終身保險,91年10月阿如發現罹患肝癌,到大陸接受肝臟移植手術,但兩個月後,阿如又因嘔吐大量鮮血,發現十二指腸有問題,再度住院動手術。 出院後,阿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保險公司賠付癌症住院保險金及肝臟移植手術的癌症手術保險金,但對於91年12月阿如第二次手術,保險公司以不在癌症險保單條款範圍內,拒絕給付。 保險公司認為西服,阿如投保的癌症險,條款約定癌症手術保險金給付,必須以癌症為直接原因引起的併發症接受外科手術治療為限,阿如第二次手術目的是為止血,並非治療肝癌,因此無法給付保險金。 但阿如認為,她的肝癌已移轉到十二指腸,因此在移植肝臟的同時,也進行十二指腸手術,沒想到兩個月後大量出血,才又動手術,保險公司沒有深入了解是什麼原因造成大量出血,就認定不是癌症引發的併發症,過於草率。 況且,肝臟移植是高難度的手術,引發的併發症結婚西裝很多,這些都有醫院開立的診斷書為憑。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,阿如非常不服氣,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。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,阿如進行的第二次手術,是否為因癌症引起的併發症,有兩種說法。 一種是狹義說,必須限於癌症直接引發的併發症,才在給付範圍內。 另一種則是廣義說,只要與癌症的發生有「相當因果關係」的併發症,都在理賠範圍內。 如果採廣義說,阿如的第二次手術就在理賠範圍內。 由於目前保單條款並未就癌症併發症明確定義結婚,臨床醫學上也沒有具體、統一的定義,保單招攬人員通常也不會清楚說明,使得保戶在購買保險時會有所期待。 因此,保發中心認為,保險公司應考量保戶購買癌症保險的合理期待,只要跟癌症有相關因果關係,且又在一般併發症可能產生的合理時間範圍內者,都可從寬認定屬於癌症併發症範圍,並建議對阿如賠付保險金。 從此個案可提醒保戶注意,治療癌症的醫療行為所引起的病症,並非全部都不是癌症的併發症,保戶若面臨類似的狀況,可向保險公西裝司據理力爭。 當然,癌症併發症的認定涉及醫療行為,是不是併發症的範圍,實際認定仍須視不同個案情況而定。 除此,保戶也要看清楚自己投保的癌症險條款規定,並不是所有癌症險保單都含蓋因癌症引起的併發症,尤其早期的保單條款,可能並未將癌症引起的併發症列入保障範圍。 【2008/12/11 經濟日報】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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