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人路權(一)-楊志雄1. 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,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,應靠邊行走。2. 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、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道路,不可在以上設台北港式飲茶施100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。 3. 未設有行人穿越道、天橋或地下道之交岔路口,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如下:(1) 應於人行道之延伸限內。(2) 未設人行道,而有劃設停止京站美食線者,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。(3)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,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。(4)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或依規定穿越路口,雖有優先通行權,但仍室內設計應注意各方來車,快速通過,建立駕駛人與行人相互尊重、禮讓之精神。4. 在禁止穿越、劃有分向限制線、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輪車以上之單行道,行人不得穿越道usb路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zw98zwwpu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